在2006年年尾,香港有人因為吃了狗肉,被法庭引用了《貓狗條例》罰款。他們的理據是:現在在香港吃狗肉是犯法的;狗是我們的朋友,牠都是有生命的,我們應該尊重生命。第二個理據多數是愛護動物人士和養狗人士提出的。他們的理據似乎有點道理,可是有一點問題。如果動物成了人類的朋友時會怎樣呢?
 
香港人有吃馬嗎?在香港有不少人是養馬的(即馬主)。馬也是人類的朋友,馬也是有生命的。我們就因為這樣就不吃馬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養雞都要領牌,否則政府會收取市民所養的雞。有一些把雞當作寵物的人含淚的把雞煮了來吃。對於他來說,雞已是他們的朋友,雞也是有生命的。為何我們要搶奪牠們的性命來吃嗎?
 
行政長官曾蔭權都是養魚的,魚也是大部份人的朋友,魚也有牠們的生命。為何我們要吃牠們嗎?
 
香港是奉行普通法的。普通法的其中中樣是平衡法 (The Principle of Equity)。貓和狗,跟馬、雞、魚一樣都是動物,有牠們的生命。為什麼我們可以吃魚、雞、馬,不可以吃貓和狗嗎?如果有養馬、雞和魚的人來打官司,法官可能會引用吃狗肉的案例作為參考,有可能連所有動物和植物都不可以吃,因為牠們是我們的朋友,牠們有牠們的生命,我們應該尊重牠們的生命!
 
當動物成了人類的朋友,我們就什麼都不可以吃,生態的循環也再難維持(連繫不到食物鏈),我們也辜負了上帝給我們的恩賜(享用地上所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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