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言
這幾十年的同志運動在西方風起雲湧,近十年也劇烈衝擊著香港的社會和教會。同性戀者紛紛「出櫃」,包括同性戀基督徒的群體。同志運動正積極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和把同性婚姻制度化,這些訴求在民間和議員中已有不少支持。我們認為,香港教會對這些發展已不能坐視不理,並應對同性戀議題表達精晰、堅定和合一的信仰立場。本立場書就是這樣的一個嘗試。[1]
標準及進路
同性戀是一個很富爭議性的倫理和社會問題,看法往往取決於背後的標準和進路。在現代(後現代)社會中,人們重視感覺多於道德、自由多於自制、權利多於責任,基本上反映一種人本主義和世俗主義──它否定超越的存有和道德標準,它高舉人的尊嚴,以人本身為倫理的最終尺度。
我們認為,基督徒的立場應以基督教世界觀為依歸,在多元社會中我們的宗教自由和持守信仰立場的權利,也應受到尊重。基督教信仰同樣肯定人的尊嚴,但不同意人本身就是最終尺度,因為人也是受造物。人的本質並非享樂機器,而是「負責任的存有」(responsible being),因我們能聆聽和順服神聖善的話及命令,實現崇高的價值,這也是人的自由的最終意義。性是神的恩賜,是祂所創造的世界的一部分,祂最明白性的底蘊和真義,也有權劃出性表達的界限。
所以,性倫理是有客觀對錯的,感覺不是道德與否的絕對指標,人的罪性是如此深刻,我們的良心是有可能喪盡的(弗四17-19),所以內心的感覺不一定可靠。一些自認「開明」的基督徒認為聖經的教訓是過時的信條,並提倡以人類的性經驗出發去建構性倫理。我們認為這種進路是危險的,甚至可能導致相對主義。相反,各類型的性經驗需要聖經真理的指引、上主的救贖和聖靈的更新。性倫理最終植根於神的心意和神的創造秩序,而這一切都已在聖經啟示中顯明,所以在同性戀的議題上我們也需要回到聖經。我們仍然深信,聖經是我們信仰與行為的最高標準,它的教訓是歷久常新的。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
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為並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種性罪(sexual sin) 。首先,在創世記中可看到一個指導性原則(創一26-28),就是一夫一妻制屬於創世秩序一部分,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不符合神的心意,當然同性性行為也不是例外。(在新約,這個規範得到主耶穌的重新肯定。) 再者,聖經多處指出同性性行為違反神的律法(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10) ,而且是「逆性」的行為(羅馬書一26-27) 。最後,聖經記載的一些事件也顯出同性的淫亂行為是嚴重的罪行(創十九4-11;士十九22-26)。
近年出現的同志神學否定以上解釋,認為聖經所反對的不是同性戀本身(如兩情相悅的同性愛),而是一些不合理的同性性行為(如孌童和濫交) ;好像是將同性戀定罪的經文都有時代限制,不能應用於今時,就如一些好像貶低女性或支持奴隸制度的經文。我們認為,將同性戀問題比喻為女性、奴隸等問題並不正確,因為聖經無論在創造和救贖上都肯定男女的平等,也在不同地方從根本顛覆奴隸制度的精神(如舊約律法和阿尼西母的例子),加拉太書3章28節更清楚宣告在基督裡再沒有男女、自主為奴之別。然而關於同性性行為,由舊約到新約只有一律的譴責,從來沒有暗示同性性行為是無傷大雅的。其他同志神學的論據不能在這裡一一討論,但我們相信同志釋經並不正確,只是受時代精神洗腦之後一廂情願的解釋。[2](當然,以上看法會被很多社會人士視為極度落伍的立場,他們認為有很多論據支持同性戀是完全正常的,下面我們會批評這些論據。)
雖然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否定是難以抹殺的,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第一,聖經論到同性戀行為,都只是將它列為眾多罪行之一,異性戀者也同樣有犯罪傾向,如婚外情。(所多瑪和俄摩拉的罪行,聖經說得最清楚的,反而是社會的不公義。) 第二,要區別同性戀傾向與同性戀行為,前者縱然是後天,也往往不是同性戀者刻意去選擇的。同性戀傾向並不符合上帝的創造秩序,為同性戀信徒帶來同性情慾的試探,但若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堅拒誘惑,不進行同性性行為,那他仍可避免陷於罪中,追求過聖潔的生活。
總結而言,聖經的訊息的確包含律法和審判,但其核心卻是信望愛。
信:
基督徒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同性戀者只要真心悔改和相信福音,救恩的大門也為他們而開。在成聖的路上,靠著聖靈的大能,原則上同性戀傾向是可以克服的。有不少人已經歷到深刻或徹底的釋放和改變,不再受同性戀傾向捆綁。另一些人雖暫不能得到完全釋放,但可倚賴主的恩典,守著貞潔,不至跌倒。(正如單身異性戀者和離婚人士也要守著貞潔。)
望:
我們活在一個墮落的世界,信徒也會嘆息勞苦(羅八22),同性戀信徒面對持續的掙扎,也是可以預期的。但信仰還有救贖與盼望:掙扎是會完結的,有一天我們會身體得贖,面對面見主時,祂會醫治我們的痛苦和掙扎。
愛:
同性戀者同樣是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仍然是祂所珍愛的,所以一些信徒提倡「神憎恨同性戀者」的訊息,其實是違反聖經的核心教訓:神就是愛!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時為我們死,這無分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教會應正面宣告,神愛同性戀者,基督也為他們犧牲。
同性戀者的關懷與輔導
教會應按著聖經真理教導和牧養信徒,若同性戀信徒不承認同性性行為是罪,還故意和持續地實踐出來,那教會也應一如處理其他罪的方法,加以勸戒和紀律。而對待一些承認聖經真理但仍在掙扎的信徒,教會應設法提供關懷、幫助和輔導。現時還未有證據證明同性戀傾向是先天的,但縱使這傾向是後天形成,在很多情況它的改變並不容易。我們應正視同性戀信徒有血有肉的掙扎,他們的困境往往源自環境因素(如有缺陷的家庭、受侵犯的經驗),他們不單是罪人,也是被罪者,假若他們的行為某程度是在不能自已的情況下作出的,我們對他們應多點同情和體諒。
教會應謙卑聆聽同性戀群體的聲音(縱然觀點不一定同意),我們不贊成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歧視同性戀者」的罪名加諸教會,但教會也應反省,過往有否對同性戀信徒付出真實的關心和支持。我們要謹記主的教訓,不可忘記我們眼中可能存在的樑木。我們呼籲,教會積極開展及推動牧養同性戀信徒的事工,接納他們,與他們一起掙扎。此外,對希望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我們也應提供支援,如個別的心理輔導、自助小組和治療小組。國際和台灣的「走出埃及」事工等,都提供證據支持,同性戀傾向的實質改變是可能的,特別是那些珍惜與上帝的關係、有高度意願改變的信徒。
抗衡同志運動
基督教對同性戀者應多加關懷,但對當代同志運動的種種訴求卻難以認同,縱使這樣做會被人加上「道德主義」、「不合時宜」等標籤。我們要指出,當代同志運動已超越為同性戀者爭取自由和生存空間的階段。同性戀行為自1990年已非刑事化,同性戀者和一般人擁有同樣的自由和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現今同志運動的主要訴求是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這是以立法和制度性的改變,強制社會接受他們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這會對社會和教會都有深遠影響,因此,教會不能置身事外,也有權利發言,去抗衡那些不合理的訴求。
就著香港同志運動的訴求,我們的基本立場如下:
1) 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也反對制訂強制性的「性傾向歧視法」。
2) 肯定一夫一妻制,反對同性婚姻。
3) 維護婚姻的神聖和完整,反對同性伴侶法(Domestic Partner)。
4) 維護孩子擁有父親與母親的權利,反對同志領養。
5) 捍衛對同性戀問題持異見的權利,反對「煽動性傾向仇恨罪」(hate crime-sexual orientation)等法例。
略述理據如下。
質疑同志運動常用的論據
1) 同性戀是先天的嗎?
到現在為止仍未有科學研究證實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且有不少研究和前同性戀者的經驗顯示後天的成因,在沒有足夠理據下隨意宣稱「同性戀是天生」,只會誤導大眾。
2) 同性戀是不可改變的嗎?
事實上已有科學報告證實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亦有同性戀過來人公開表述他們性傾向改變的故事。
3) 同性戀已普遍被視為完全正常的嗎?
全球對同性戀於心理學、醫學及道德上仍充滿爭議,只是主流傳媒偏愛同志運動的言論,壓抑反對同性戀的觀點和資料,事實上各大宗教及中國傳統文化亦視同性戀為不道德的行為,不少社會人士反對同性戀,並非出於無知和偏見。再者,不少研究顯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會帶來很多心理及生理健康的問題,所以社會不應以立法方式鼓吹同性戀。
4) 精神病學不都認為同性戀並非病態嗎?
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確自1973年不再視同性戀為病態,但這結論受到多方質疑,指出這立場的改變是基於政治壓力多於科學根據。再者,縱使同性戀並非精神病(如婚外情也不是),也不能引伸出「它在道德上沒有問題」的結論。
5) 只有立法禁制性傾向歧視,和接納同性婚姻,才體現多元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寬容?
香港同性戀非刑事化之後,已實現了多元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寬容,同性戀者已可自由與同性性交和長相廝守,這些都不違法,他們與常人一樣擁有各種人權。但社會不應立法正面鼓吹同性戀行為,難道對婚外情寬容就意味著制訂「反婚外情歧視法」和「包二奶」合法化嗎?
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理據
我們關注及尊重不同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但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
1) 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它的生活方式是沒問題的,這種對社會的訊息不啻於肯定和鼓吹同性戀行為。
2) 是以法律為同性戀者提供特別的保護,這樣做沒有充足理據,也會使同性戀者比起其他受歧視的組別有更優越的地位。
3) 是以「反歧視」的名義,用法律壓制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或組織的基本人權(如良心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等),會造成逆向歧視及道德歧視。這在外國已有很多實例。
4) 會為同性婚姻開路(如加拿大的例子),衝擊婚姻/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
5) 執行將會有很多漏洞,因性傾向是難以驗證的。
6) 是會造成骨牌效應,若為同性戀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濫交等)制訂反歧視法。
反對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的理據
我們相信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且認為:
1) 同性婚姻並不符合世界人權公約對婚姻的定義──婚姻為男女之結合。
2) 婚姻制度並非人權的問題,而是普遍社會對那種形式組合的婚姻加以肯定及鼓勵的問題。同性戀者沒有權利單憑個人意願修改婚姻的定義,破壞香港持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3) 若認為任何結婚形式都是人權,並因此接納同性婚姻,那將會造成骨牌效應,鼓勵其他形式的性結合亦訴求婚姻的地位,支持三人婚姻、多夫多妻制、亂倫婚姻和無年齡限制的婚姻等的人,亦會說這些結合方式都是人權。婚姻制度將會名存實亡。
4) 無論如何,同性婚姻將會衝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混淆社會對婚姻及家庭的觀念,進一步削弱已飽受衝擊的家庭制度。
5) 同性婚姻是透過立法強將同性戀價值觀加於社會上每個人身上。例如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一個不認同同性關係的回教僱主就會被強逼賦予同性伴侶同等的福利,還有教科書的內容也要修改。我們應保障反對者的良心自由,和家長讓子女得到合宜教育的權利。
6) 同性伴侶法雖然在名義上不稱為婚姻,但其實際內容與同性婚姻無異,同樣會鼓吹同性戀及衝擊一夫一妻制。現行法律並不禁止同性戀者同居,我們只是反對把這種同性關係制度化。
反對同志領養的理據
我們認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是下一代成長最理想的環境,且認為:
1) 領養首要關注是為兒童尋找適合的家庭,而非為同性戀伴侶尋找兒童,故非人權的議題。
2) 多項研究顯示同性伴侶的關係十分不穩定,這不利兒童的成長。
3) 同性伴侶缺乏兩性的典範,對兒童性別角色及兩性關係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
反對「煽動性傾向仇恨罪」的理據
一些國家已制訂「煽動性傾向仇恨罪」(如加拿大的C-250),令到只是表達不贊同同性戀的人也可能墮入法網。我們認為這等法例是以言入罪,違反言論自由;它壓制道德上不認同的人(特別是針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宗教),造成道德和宗教歧視。實質上「煽動性傾向仇恨罪」造成同性戀霸權,只可贊成,不容反對。這有違多元和寬容的價值,可見同志運動以爭取自己的人權為起點,但到最終卻是要壓制反對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
小結
我們堅決反對當代同志運動的訴求,這些訴求以平等、人權和反歧視為口號,但其實質後果是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和制度的顛覆,特別是家庭制度會首當其衝。若我們不慎思明辨,急於盲從這些西方潮流,可能會為社會帶來不可彌補的破壞。
結論
同性戀是複雜的倫理和社會問題,我們認為基督教在回應的時候要三方面兼顧:持守聖經立場、關懷同性戀者和抗衡同志運動。在現今自由放任、人慾橫流和反道德主義抬頭的社會中,這三方面的工作都殊不容易。我們呼籲,教會不計成果,靠賴主恩,齊心協力,在這三個層面上為上主的真理和恩典作美好的見證。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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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 Anton N.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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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then, Anita & Bob Davies, Someone I Love Is Gay. IVP, 1998.
(中譯:艾妮塔.渥爾滋,《親愛同志—我所愛的人是同性戀》,台北:雅歌,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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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網址:www.truth-light.org.hk